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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場新聞]_回顧修例條文爭議 — 變相鎖港?難民人權受損? [打印本頁]

作者: newhello    時間: 2021-4-29 02:37
標題: [立場新聞]_回顧修例條文爭議 — 變相鎖港?難民人權受損?
立會今恢復二讀入境條例 
回顧修例條文爭議 — 變相鎖港?難民人權受損?
2021/4/28
[立場新聞]



政府提出的《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今(28 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如獲三讀通過,修訂條例將於 8 月 1 日生效。多個民間團體和大律師公會一直反對修例,有團體質疑政府藉機限制香港人出入境自由,如同「鎖港條例」,保安局上周則接連發出聲明,譴責有團體發表文章批評草案,指其內容「失實和誤導」。但至今局方多次澄清仍然未解公眾憂慮。本文將整理民間對是次《入境條例》修訂的幾點質疑,及當局至今回應了什麼。


一、限制出入境自由?
根據草案第 3 條,保安局長可訂立規例向入境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乘客、乘組人員等資料,以及賦權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


今年二月,香港大律師公會曾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質疑修例賦予入境處處長不受約束權力,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離開香港,對此深表憂慮。條文中無列明這種具侵入性的權力(intrusive power)可以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無解釋其必要性,令人不安。


大律師公會:條例可限市民離港
保安局:針對免遣返聲請者


保安局其後透過新聞稿和電台訪問解釋,法例修訂只針對入境人士,希望令潛在濫用免遣返保護聲請人士上飛機前,當局已有權通知航空公司,相關人士不能上飛機。與此同時,建議訂立規例向入境處長提供運輸工具上乘客、乘組人員等資料,目的是為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國際責任。因為《公約》要求所有成員推行預報旅客資料系統。航空公司須在航機起飛前,向目的地的出入境管制機關提供所有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


保安局又強調,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第 31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383 章)下的《人權法案》第八(二)條所保障。政府會確保預報系統的運作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並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


保安局又指按照一般做法,主體法例中訂明的賦權條文較為概括和簡短,而根據賦權條文擬備的附屬法例,將會訂明具體細節和清晰條文。待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後,政府會擬備有關附屬法例,再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制定。


大律師公會:應列明針對入境航班
區志光:寫法已相當清晰


大律師公會其後再發聲明提議,為反映立法原意,政府應在草案第 3 條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在主體法例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影響。對於相關規例範圍,亦應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其後出席港台節目時則回應,指現時法例的寫法已相當清晰。


4 月 20 日,被外界視為作風較保守的律師會亦向立法會入境條例草案委員會補交意見書,同樣建議局長只可在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相關規例,又強調條文不應影響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


但保安局昨(27 日)日再回覆《立場》表示,已確定所有條文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因此認為沒必要修改有關賦權條文,訂明其適用範圍只適用於入境航班。


至於近日由多個工會組成的「關注鎖港條例工會聯合陣線」(「聯合陣線」)關注當中有條文可限制市民出入境,有機會「變相鎖港」;保安局不點名斥「聯合陣線」散播謠言,蠱惑人心。「聯合陣線」則要求政府勿用嚴厲措辭掩蓋法案問題,應回應條文爭議,釋除大眾疑慮。


二、難民人權受損?
除了有關限制出入境自由的爭議,條例的多項建議修訂亦引起有關免遣返聲請者的權益爭議,由 16 個公民社會組織設立的組織「關注難民網絡」表明反對修訂。


容入境羈留中心人員攜武器 組織憂增濫權風險


草案第 27、28 條建議,修訂《武器條例》及《火器及彈藥條例》,使入境事務處職員能在入境羈留中心配備以往禁止管有的槍械和攻擊性武器,例如鋼製伸縮警棍。


難民關注網絡擔心,修訂會提升羈留中心內衝突發生及使用不當武力的風險。提到一直有報道顯示,不少羈留人士指控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CIC)有侵犯人權的情況,包括使用獨立囚禁 的房間作懲罰用途和裸體搜身等,質疑若果沒有效的投訴和監察機制,將增加了濫權和虐待的風險。


政府則解釋修訂是為了讓入境處可更靈活地調派人手,更有能力自行訓練人員,從而提高在羈留中心應付緊急情況及執法能力。


入境處可定聲請者法律語言 被質疑違程序公義


根據草案第 25 條修訂,如果入境事務主任「合理地認為」,某免遣返聲請人能理解某語文, 並能以該語文溝通,入境事務主任就可指示該聲請人以該語文溝通;同時,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亦能以同樣原則,決定申請人在法律程序用以陳詞的語文。


難民關注網絡質疑,此修訂違反程序公義,質疑入境處人員或上訴委員如何合理地判斷聲請人有能力利用該語言溝通,並理解相關法律程序。提到若果入境處人員不諳聲請人的母語,如何判斷聲請人用哪種語言溝通,例如盧旺達的官方語言包括盧旺達語、英語、法語,但一名不諳法語的上訴委員怎樣判斷,一名來自盧旺達的聲請人能以法語溝通。


組織又認為,即使一個人能用一種語言作日常溝通,並不代表他有能力使用該語言理解複雜的司法程序和法律字眼。舉例英語是香港的法定語言,但不代表每個香港人都能用英語在法律程序中陳詞。


針對這爭議,政府解釋修訂是為避免聲請人濫用翻譯服務,堅持處方須找到其罕有部落方言的傳譯員,意圖拖延審核程序。同時確認入境處聘用的全職和兼職傳譯員,幾乎能照顧所有聲請人的語文需要。當局又稱,考慮到網絡安全,目前未有計劃以視像會議方式進行海外傳譯。


強制聲請人同意醫療檢驗 被批不人道


政府又提出,由於過往有聲請人在審核程序的各個不同階段,聲稱身體或精神欠佳,沒有出席由入境處安排的醫療檢驗,令審核程序受到拖延,因此在草案第 12 條建議,聲請人必需給予所需的同意,以進行由入境處或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安排的醫療檢驗。


難民關注網絡質疑,法律上有效的同意(consent)必須屬自願性,強制聲請人同意醫療檢驗,否則會影響申請,不是法律上有效的同意。相關修訂有可能構成殘酷,不人道、侮辱、懲罰或酷刑的待遇。要求讓聲請人自行選擇參與合適的醫療檢驗。


爭議聲下條例交立會恢復二讀

立法會早前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有關法例修訂,多次以疫情爲由拒絕舉行公聽會,經過三次會議後,法案委員會提交最終報告,指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條例於今(28 日)提交上大會恢復二讀辯論。「關注難民網絡」成員之一的 Justice Centre 質疑條例未充分考慮相關的人權爭議就提交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支聯會、民陣及工會聯合陣線等組織,昨(27 日)再擺設街站,質疑入境處長擁有「無限權力」,形容條例是「鎖港法例」,擔心往後會限制港人出入境自由,呼籲香港人持續關注。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稱,過去大律師公會及多個團體提出質疑,但政府的態度如同處理修訂《逃犯條例》時一樣,「就係唔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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