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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版權修訂 2014》中引入「傳播罪」 [打印本頁]

作者: CarmenNg    時間: 2014-5-10 21:58
標題: 《版權修訂 2014》中引入「傳播罪」
本帖最後由 CarmenNg 於 2014-7-16 13:35 編輯

賤價批地 免息貸款 貪曾「賣大包」

【本報訊】設施豪華、學費昂貴的哈羅香港國際學校,坐落屯門依山面海的靚地段,有賴「貪曾」曾蔭權爵士的積極推動和「關照」,早年貪曾大力推動六大產業,慷納稅人之慨,將一幅當時市值十四億元的海景靚地,以一千元賤價批出給英國貴族私立學校哈羅公校,更「賣大包」提供免息貸款。
家長聯會促廉署調查
曾蔭權在○七年十月的施政報告中,提出在港發展國際學校,兩年後在未經公開諮詢下便批出屯門掃管笏、面積達三點七九公頃地皮,該地皮鄰近黃金海岸、背山面海,以一千元賤價批予該校興建校舍。一○年曾更罕有帶領「愛將」孫明揚出席校舍的奠基儀式。該校前年又獲教育局批出二億七千多萬元免息貸款。此外,當時為哈羅提供營運學校工作的管理公司,其主要成員是邱德根五子邱達強,而邱的姪女邱詠筠當時正與曾蔭權幼子曾慶淳蜜運中。
一二年尾,立法會通過「停止教育盲目產業化」動議,提出動議的葉劉淑儀狠批曾蔭權本末倒置,唯利是圖,將珍貴土地資源批給外國貴族私校,收取高昂學費,是埋沒良心,對不起本港學生。香港家長聯會會長李偲嫣則斥貪曾明益權貴,廉署應調查清楚。

作者: CarmenNg    時間: 2014-7-8 15:09
港珠澳橋工程偷沙大醜聞

路政署涉包庇承建商偷沙!港珠澳大橋工程進行得如火如荼,惟月前大橋香港接線段工程地盤,被揭於大嶼山沙螺灣屬官地的沙灘偷沙。村民目擊被盜的沙粒裝滿約一百個沙包袋,沙灘挖出大洞,即時報警處理。惟路政署卻「做埋法官判案」,以承建商已歸還沙粒為由,未有追究。

沙螺灣村村長及環保團體均質疑承建商違反工程環境許可證條文,直斥路政署有法不依,縱容承建商隨意破壞環境。法律界人士直言擅取官地物品即屬刑事罪行,即使歸還贓物亦不能免責。承建商則不作回應。

「偷嘢畀人捉到還番畀人,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過先?」沙螺灣村村民陳先生忿忿不平表示,五月十一日約下午一時,他目擊港珠澳大橋工程香港接線段,近沙螺灣村對出工作台,有一部吊機將鐵籠內四名工人及一堆沙包袋,吊至村民俗稱為「曱甴頭灣」的沙灘,四人隨即將沙灘的沙粒剷入袋,並前後兩次利用吊機鐵籠將沙包袋吊回工作台。

掘走百包 村長報警
陳形容,沙包袋有如廿五公斤米袋般大,工人取走的沙粒有近一百袋,沙灘即時出現一個大洞,整個偷沙過程逾兩小時。陳立即在現場拍照,並將事件告知村長報警,惟隔日有工人即鬼祟地將沙粒送回沙灘。根據地政總署資料顯示,有關沙灘為政府土地,記者於五月下旬前往視察,掘沙地點的大洞已被填回,但仍可發現數個棄置沙包袋,而於對出的工作台上亦可見鐵籠,旁邊亦有數個沙包。

擔憂水浸 沙包護樁
路政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證實當日承建商擔心暴雨水浸,於沙灘掘取約○點二立方米的海沙,放進沙包中以用作圍繞樁柱範圍的臨時保護措施。署方已訓示承建商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並得悉承建商已處分相關工程人員。

記者向署方再進一步追問,發言人口頭稱不認同偷沙行為,但因承建商已將所有海沙放回原地,過程中沒有對海沙或海灘造成污染,因此上述事件沒有違反有關的環境保護條例,惟署方辯稱沙灘屬工地範圍,並多番迴避回應承建商有否違工程合約。

「政府部門的回覆真係非常荒謬,如果無人睇到,係咪連放都唔使放回?」沙螺灣村村長文偉昌直斥,該沙灘屬村界範圍內的官地,承建商行為等同盜竊市民財產。文質疑,政府部門一直未有採取行動,路政署更涉嫌包庇承建商偷沙行為。文指沙灘沙量已大不如前,懷疑承建商一直破壞沙灘,要求警方及有關部門調查。

環團怒斥 破壞生態
「當日要求政府喺環境許可證加入有關條文,依家證明我哋嘅憂慮係無錯!」綠色力量科學及自然護理總監鄭睦奇博士表示,當年環保界擔憂工程影響環境,特意要求政府於環境許可證中加入保護北大嶼山土地的條文。他質疑承建商違法,怒斥偷沙破壞沙灘生態,即使將沙粒放回原位,亦不能將被破壞的生態完整地還原。鄭指政府不執法或選擇性執法等同發布錯誤訊息,令有關保護環境的法例淪為空談,日後恐釀成環境大災難。

官地取物 屬刑事罪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除非獲政府授權,否則擅自於官地拿取任何物品即屬刑事罪行,即使被發現後物歸原主,並不代表偷竊者沒有犯罪,也不是抗辯理由或可令其豁免被起訴。陸表示,一般如被盜物件擁有者不作追究,偷竊者則可以不被檢控,惟事發沙灘屬官地,即該處一草一木均屬於香港政府,除非律政署表態不作檢控,否則路政署不可自行不作追究了事。

警方發言人稱,於五月十二日接獲報案,懷疑有人在沙螺灣附近掘取泥沙,在聯同相關部門調查後相信不涉及刑事成分,案件列作雜項處理,交由大嶼北分區雜項調查隊跟進。記者日前致電承建商求證,惟承建商只表示不作回應。

圖/文︰專案組



作者: CarmenNg    時間: 2014-7-8 15:13
東涌河偷石重判 路署大細超

過往東涌河偷石事件鬧出軒然大波,與是次路政署姑息承建商偷沙相比,疑有厚此薄彼之嫌。○三年前東涌鄉事委員會主席羅錦輝涉收受賄款,以撰寫授權書容許工程公司於東涌河非法掘取河床近四百噸大石塊,用作供應予政府興建人工湖,嚴重破壞東涌河生態,最終多名涉事人均被起訴,分別被判監十一個月至兩年。

當年東涌河非法掘取河床近四百噸大石塊一案,多名涉事者被判監。「貪曾當年攞咗啲茅台還返都要畀廉政公署調查啦,唔可以就咁輕輕了事!」立法會議員陳偉業直斥路政署不專業及不尊重本港的法治精神,因承建商行為等同盜取公共資源,情況與當年有鄉紳於東涌河盜取大石一樣,屬刑事罪行,要求路政署及警方檢討監督漏洞及調查案件。

訓示承建商準備充足物料
路政署發言人解釋,有關承建商正於近沙螺灣海岸線安裝高架橋樁柱套管,承建商恐當日暴雨引發海水高漲,有機會令樁柱出現傾側,甚至倒塌,因此掘取海沙放入沙包袋中,作臨時固定樁柱套管之用。署方已訓示承建商必須事先充足準備各類需要的工具及物料,日後亦會與顧問公司的駐工地人員繼續監察及巡察,確保所有工序按照法例及合約的規定執行。



作者: CalvinKan2013    時間: 2014-7-8 15:35
東涌河偷石 : 東涌鄉事委員會主席撰寫授權書容許
沙螺灣偷沙 : 路政署容許


作者: CarmenNg    時間: 2014-7-16 13:34
《版權修訂 2014》中引入「傳播罪」,其範圍之廣包括一切沒有複製品並以電子傳播的方式,如網上串流,改變以往版權法下只有實質複製品(不論 soft 或 hard copy)的侵權行為方可入罪的法則。美其名為令版權法成為科技中立的法例,但實際效果卻把生活上所有電子傳播方式、甚至未來未發明的傳播方式都寫入版權法內受其管制。

抗衡網絡廿三「傳播罪」,唯有「衍生豁免」。

「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提出開放式豁免 — 「衍生豁免」,只要符合三個條件不論創作方式也能獲得豁免:

⋯⋯。作品為非牟利目的而創作
。原作品並非侵權作品,並引用出處
。作品沒有取代原作品

因此,「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促請市民及各界支持「衍生豁免」,要求政府採納「衍生豁免」於《版權修訂 2014》內,保障市民言論、表達及創作自由。

http://localpresshk.com/2014/07/ugc-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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