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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newhello 於 2021-4-20 01:58 編輯
HKFP:貿發局曾花逾 8000 萬聘遊說公司
搭路見美國會議員
勸勿通過「人權民主法案」
[立場新聞]
2021/4/19
2019 年反送中運動期間,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張崑陽和藝人何韻詩,曾經到美國國會爭取訂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最終獲參眾兩院通過。特區政府曾言,美方做法是干預特區內部事務,但有傳媒報道,指特區政府代表亦曾經跟美國政客會面,並嘗試遊說美國國會不要通過法案。報道更指出,香港貿發局曾向美國遊說公司支付逾 8,000 萬港元,以安排與美國國會議員會面。
英文網媒 Hong Kong Free Press 今日(19 日)報道,美國國會自 2014 年提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起,香港貿發局曾經在 2014 至 2020 年間,向美國的遊說公司支付 1,080 萬美元(8,400 萬港元),其中一項要求,是委託公司安排與美國國會議員會面,遊說他們不要支持通過法案。而在上述 7 年間,貿發局和遊說公司成功安排,到跟美國的議員進行過 6 次面對面會議,其中最少一次會議的與會者,包括了香港駐美國總經濟貿易專員麥德偉。
《立場新聞》已向貿發局、香港駐美經貿辦查詢,暫時沒有回覆。
至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回覆 HKFP 時稱,其在華盛頓的代表積極地解釋在香港的情況,並對《法案》表達強烈反對。
駐美貿易專員曾與國會議員會面
HKFP 翻查了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的公開資料,翻查到貿發局和其遊說公司曾經呈交過文件,表示在 2014 年示威,以及 2019 年示威後,他們曾經跟美國的議員會面 6 次。資料顯示,在美國參眾兩院的外交關係委員會投票表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前一個多星期,香港駐美國總經濟貿易專員麥德偉(Eddie Mak)曾經於 2019 年 9 月 12 日,跟加州民主黨眾議員 Alan Lowenthal 進行會議。
文件指會面內容是跟麥德偉討論美港關係,以及「香港人權法案」(Discussion of U.S. - Hong Kong relations with Commissioner Mak; Hong Kong Human Rights Bills)。會議由前密歇根州議員 Bart Stupak 安排,他現時是遊說公司 Venable LLP的合夥人。
而在黃之鋒、張崑陽和何韻詩出席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於 2019 年 9 月 17 日就香港問題舉行的聽證會之際,Stupak 亦代表貿發局發了 3 封電郵,為麥德偉安排跟當時的民主黨紐約州眾議員、眾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Eliot Engel 會面。到了 9 月 26 日,即是法案獲兩院外交關係委員會通過的一日後,說客就與 Engel 會面並且討論法案。文件沒有提到麥德偉是否出席了該次會議。雖然遊說公司安排了跟 Lowenthal 及 Engel 會面,但兩人最後都在表決訂立《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時投下贊成票。
參與遊說公司 8 年間獲近 210 萬美元資金
早在 2014 年,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已經首度提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第一版,要求國務卿恢復每年就香港情勢向國會提交《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以及要求總統向國會保證,香港享有足夠自治來支持給予特殊待遇,當時「佔中」行動仍在進行。
「佔中」行動將要結束之時,資料顯示貿發局已經委託遊說公司,首次要求他們為討論法案內容,安排與美國政客會面。當時受託的遊說公司是 FTI Consulting,並且在 12 月 2 日安排了 3 場會面,由 FTI 總監 Jeff Murray 和 Bud Cramer 分別跟時任民主黨參議員 Joe Donnelly、Tom Udall 和時任共和黨參議員 Bob Corker 會面。至於在 2015 年 2 月 11 日的會面,Bud Cramer 就跟伊利諾伊州眾議員 Daniel Lipinski 討論法案。
資料顯示,有份安排 2019 年會面的 Venable LLP,以及 2014 至 15 年會面的 FTI Consulting,在 2014 至 2020 年間,分別收取過貿發局 171 萬美元和 37.1 萬美元,合共 208.1 萬美元;貿發局亦曾經在 2014 至 2020 年間,向美國 9 間遊說公司支付 1,080 萬美元(8,400 萬港元)。資料又顯示,貿發局在過往 50 年曾委託過 26 間公司作為代表;在 2020 年,有 5 間公司是貿發局在美代表。
「外國代理人」在美須登記
1966 年成立的貿發局,屬於政府建立的「法定機構」,1970 年在美國紐約設立辦事處,多年來都在當地舉辦不少研討會、圓桌會議和晚宴等,期望促進美國和香港與亞洲的經貿往來。不過商經局旗下的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HKETO)才是特區政府在海外的官方代表。
由於貿發局由香港政府出資成立,亦在美國發揮經貿影響力,根據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貿發局的美國辦事處以及受控制公司需要在當地登記為「外國代理人」,而貿發局就要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母體」(Foreign Principal)。除了貿發局之外,旅發局亦按 FARA 規定登記為「外國代理人母體」,其在美國的辦事處亦屬「外國代理人」。
這條在 1938 年通過的美國法律,在納粹德國威脅美國安全的背景下通過,規定「政治或准政治身份」代表外國利益的代理人公布其與外國政府的關係、相關活動和資金信息,目的是協助美國政府和美國人民,對相關人物的言論和活動進行評估,美國司法部下屬機構負責執行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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