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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郭信差之閒話家常:大律師公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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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6 05:15: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容燥兒 於 2020-1-16 05:20 編輯

無記錯今次係自運動開始以來第一次咁有組織咁列出獨立調查委員應該要調查嘅事件同議題,亦都係第一次好具體咁提出獨立調查委員應該要由咩人組成!大律師公會好波!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6112/香港大律師公會-獨立調查委員會-721元朗恐襲-26112/大律師公會去信林鄭再倡獨立調查-列721、831、周梓樂死亡等15項事件及10大議題-?fbclid=IwAR31NKHPWpJ5hd65yzdljlEuGz008SM3Z69kogyAlqRA62rby97DsF-ggaA

早於反送中運動去年6月爆發初期,公眾已提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明確訴求,但政府一直以監警會、投訴警察課等現有機制行之有效為由拒絕。監警會去年成立專案組,審視去年6月9日起舉行的大型公眾活動,料於本月或下月初發表報告。《信報》日前引述消息指,報告集中檢視運動初期6.9、6.12及7.1事件,惟未有深入探討7.21、8.31等極具爭議的事件。

大律師公會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附有長達67頁的意見書,再次促請政府成立獨立調査委員會,並具體建議委員會調查包括7.21元朗恐襲、8.31警方進入太子地鐵站執法、10.1各區大型衝突及一名青年受到實彈所傷、11月科大學生周梓樂死亡、包圍中大及理大等共15項事件。同時,就警方對示威者的武力使用、涉嫌毆打及性侵被補人士、武器引致的健康問題、政府行會及警方對《逃犯條例》修訂引起各項動盪事件的反應等10大議題作出調查。

大律師公會向林鄭建議,政府賦予獨立調査委員會廣泛的職能進行調査,並將其職權範圍定為自去年3月以來,政府對《逃犯修訂條例草案》的處理方法,及後於6至12月發生的動盪情況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以紓緩於動盪中的社會緊張局勢。公會認為,獨立調査委員會的調查研訊,應當作為司法程序。

公會羅列出期內在各區發生引致傷亡的事件及一系列相關議題,建議獨立調査委員會進行調查,包括:

15項事件:
6.12:立法會綜合大樓及中信大廈外的大規模衝突
7.1:立法會綜合大樓外及闖入大樓內的大規模衝突
7.14:沙田新城市廣場內的大規模衝突
7.21:中聯辦附近及元朗襲擊事件的大型衝突
8.5:各區發生的罷工及大型衝突
8.11:警方於太古地鐵站的大型行動、開槍引致一名示威者眼部受傷及大型衝突事件
8.13:香港國際機場發生的示威者行動
8.31:警方在太子地鐵站內的行動
9.29:各區的大型衝突
10.1:各區的大型衝突及一名青年受到實彈發射引致受傷的事件
10.4~6:宣告《禁蒙面法》立法後引發的大型衝突
10.20:九龍區的大型衝突及於尖沙咀清真寺外使用水砲車的事件
11.2~8:引致科大學生周梓樂死亡的事件
11.11~15:包圍各區警署及中大校園的事件、於中環施放催淚彈及在西灣河向兩名示威者發射實彈的事件
11.17~29:包圍理工大學及於11.18在油麻地踩人事件

10個議題:
1. 警方所用超越合理武力,包括武器的使用,及平民所用超越合理的武力,包括使用氣油彈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及破壞行為及刑事縱火、襲擊傷人、非法禁錮等
2. 有關人物識別及相關的問題,包括衝突參與者的蒙面情況,以及警方拒絕配帶委任證及以臥底方式進行活動
3. 有關警方拘捕時引發的問題,包括於衝突現場拘捕圍觀者,選擇不拘捕參與衝突人士(無論是示威者、警員或幫派成員)及對少年的拘捕
4. 被捕人士於被捕後的處理方法,包括涉嫌毆打及性侵、拒絕供應合法支援、延誤律師探訪及侵犯私隱
5. 警方與傳媒工作者、醫護人員、社工、其他紀律部隊及其他作調解角色人士的關係、衝突
6. 政府、行會及警方對有關修訂《逃犯條例》引致的問題及各項動盪事件的反應,包括反應的方法、速度、綜合性及可信性
7. 《公安條例》丶《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等法例及其引發的問題
8. 於衝突中不同參與者所使用的武器引致的健康問題
9. 公務員及紀律部隊的政治中立問題
10. 參與動盪的人士的財政來源及組織

大律師公會認為,10大議題中的首項、警方及平民使用超越合理的武力,是最重要且為獨立調査委員會首要調查的議題。公會指出,民調反映公眾關注警方使用過度武力,而連串事件令人震驚及感到嚴重(alarming and sobering),若不作全面調查,則無法重建公眾對警隊的信任;至於市民使用的武力,尤其關乎私人財物的損毀,如不作調查,亦有欠公允。

公會亦就第6項議題補充指,公會期望委員會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有關《逃犯條例》修訂引致的問題及對各項動盪事件的反應作全面調查,例如為何政府在公眾反對下仍力推《逃犯條例》修訂、相關做法是否恰當;為何政府在6月9日未有撤回修例,至9月4日才這樣做;政府自6月9日以來所做的是否有效平息社會動盪,政府的作為有助處理抑或加劇動盪等。

公會提到,上述10項議題以外,意見書未有涵蓋其他同樣逼切的議題,因為該些議題難以作適切調查,例如社會動盪對經濟及基建的影響,範圍太闊,亦難以歸納出結論。

倡納醫生、社會學人士、有警方事務經驗者、社運經驗者任成員

大律師公會表示,為達至公眾對調査委員會的信任,揀選委員會成員的透明度及成員的身份同等重要。公會建議,林鄭選任成員時,應按照公眾人士所知的客觀標準,以達至一個高度公平、透明及有合法性的過程。該些客觀標準包括成員的品格、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成員的才能等。

公會參考海外經驗,包括1996 年成立以調査南非前政權行為的南非真相與調解委員會、1998 年成立以調査警方於北愛爾蘭受爭議行為的北愛爾蘭警方獨立委員會、2017年調査哥倫比亞50年來內戰的澄清真相、共存及不重複犯錯委員會,並提議香港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由1位退休或現任的非常駐終審法院法官作為主席,及由2至4名其他人士擔任成員,包括醫生、社會學人士、活躍的退休警官或擁有豐富警方事務經驗的人士、社運人士或這次動盪的積極參與者、陪審員名單中的市民。

林鄭月娥早上主持行會前再被記者問到,是否不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她說:「有關這立場,我已經反覆說了很多次,今天沒有甚麼可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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