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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無人可凌駕法律! 港人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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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2 14:24: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去年指特首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機關之上,惹起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下午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詞時重申,《基本法》25條寫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沒有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構是凌駕於法律之上、超出法律規範以外,強調政府及所有政府人員均一概受法律約束,與其他人並無分別,「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素。能正確地接納這點,才算是能正確地尊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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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列舉《基本法》第3章已列明港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遷徙、出入境香港、言論、新聞、出版、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等,《基本法》第39條亦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繼續有效,認為從《基本法》提述該公約這一點可見,在考慮那些在公約内載列的權利之内容及實質要義時,必須顧及其在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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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

他重申,人與人或機構之間的各類活動及複雜的互動均受法律所規範,目的是讓市民大眾得以享有尊嚴的生活,使社會中人人互相尊重,法律旨在促進社會大眾的福祉,不應視之為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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