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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_721案法官:「發生暴動衝突」6個字原來有咁多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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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26 04:25:4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newhello 於 2021-2-26 04:39 編輯

控方承認白衣人先打黑衣人 
法官:「發生暴動衝突」6個字原來有咁多嘢
2021-02-25

[眾新聞]

前年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6名白衣人早前否認暴動、串謀有意圖傷人等罪,案件今日(24日)在區域法院第三天審訊,仍未開始傳召證人。法官葉佐文庭上追問控方案情細節,要求說明「發生暴動衝突」所指的具體情形,又多番要求澄清是白衣人還是黑衣人先動手。


控方斷斷續續解釋一大輪,最終承認是白衣人先打黑衣人、黑衣人隨手拾起附近物件還擊但不成功。葉官聽畢解釋揶揄道:「哦,『發生暴動衝突』6個字原來有咁多嘢。」




葉官最先針對的一段控方陳辭是關於元朗站內事件 —
「這些白衣人和黑衣人發生激烈爭執,不斷互相指罵。雙方的爭執瞬即演變成暴力衝突。在衝突正酣之際,部分白衣人揮動木棍和藤條等和投擲物件襲擊黑衣人。」


就控方陳辭裡的「暴力衝突」,葉官追問到底是怎樣衝突、是否意指雙方「對打」。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否認是對打,承認是白衣人先用木棍、藤條追打黑衣人,黑衣人再隨手拾起附近消防喉射水、以滅火筒噴噴霧還擊和抵抗,但沒有成功。


在葉官進一步追問下,控方再承認黑衣人之所以一直留在站內,是因他們嘗試出閘就會被白衣人追打;後來在黑衣人走上月台時,白衣人亦上前追打他們。葉官聽畢解釋,忍不住表示「哦,你個『發生暴力衝突』6個字原來有咁多嘢。」


葉官追問「暴力衝突的對話概要 —

葉官:即係佢哋隨手攞起(消防喉、滅火筒)還擊,打走啲白衣人?咁黑衣人有無打人?定白衣人繼續打,despite黑衣人還擊?

周天行:黑衣人無,白衣人有。


葉官:即係黑衣人作出不成功的抵抗,而白衣人就繼續打黑衣人?


周:係打下停下。


葉官:邊個停低?


周:白衣人有,但黑衣繼續。


葉官:黑衣人留低?


周:係,如果黑衣人出閘,白衣人就會追打佢哋,去到黑衣人上月台嗰時,白衣人再追上去。


葉官:哦,你個『發生暴力衝突』6個字原來有咁多嘢。


葉官又不滿控方寫到「衝突正酣之際」,卻未有解釋該「衝突」為何,下一句就直接描述白衣人作為,追問控方是否意指雙方中間已「打咗一輪」,若然如此,到底是互相推撞,抑或是白衣人先揮棍,批評指「我唔知係用咩打,用對掌、氣功定咩,我唔知」、「除非你用倒敍、逆時空、時空穿梭咁講,宜家唔係拍片⋯你好似剪咗片咁。」


葉官追問「衝突正酣之際」的對話概要 —

葉官:中間係點打?就咁你推我、我推你,定一開始就白衣人揮木棍藤條打?

周:暴力衝突包括⋯(被葉官打斷)


葉官:係邊個打邊個先?白衣打黑衣先,定黑衣打白衣先,定兩邊一齊打,好難明咩叫「包括」。


周:會改返做「衝突即是:部分白衣人揮動⋯(連接至陳辭原本段落)」


至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的事件,葉官同樣多番追問。

控方開案陳辭提到 —
「不少於30名的白衣人(部分手持木棍及藤條)在英龍圍外近朗和路及元朗站聚集。白衣人與一些黑衣人在英龍圍外爭執,情況在不久後升溫,並演變成暴力衝突。」


葉官再次問及「暴力衝突」的具體情形,要求主控官即時在庭上作口頭解釋。周天行解釋,是白衣人用木棍和長枝條物件打黑衣人,並謂雙方有肢體碰撞。葉官不滿,反問「點肢體碰撞?玩碰碰車呀?」又舉例一個人揮拳打到另一人的臉,也可以說是「塊面碰到個拳頭」。控方遂補充是雙方互相拉扯,白衣人向黑衣人掟雪糕筒和遮等雜物。



控方補充案情時提到,當時若黑衣人出閘,白衣人就會追打他們,及後黑衣人走上月台時,白衣人就再上前追打他們。資料圖片


刪走7月16日放映會為案情背景


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辭將7.21事件追溯至同年7月16日傍晚,指有反修例示威者在元朗鳳攸北街舉行放映會,與持相反意見的人士發生衝突,及後網上開始有訊息呼籲參與7月21日的元朗公眾集會,同時亦有人發起網上呼籲保衛元朗家園,把示威者趕出元朗。


對於控方將7.16的事件視為本案背景,葉官追問兩者關連,指若然控方說法是7月16日的事件「引致」7.21事件,是否同時指控相關人士在7月16日已有角色、可能涉及組織及計劃,認為「咁樣件事(會)大好多」。控方澄清手頭並沒資料顯示相關情況,遭葉官批評指既然兩者無關,為何要放入開案陳辭,敦促控方善用寶貴的法庭資源和時間,剔除與案情無關的背景。


葉官又慨嘆,區域法院現時已積壓過百宗與社會事件有關案件,審訊排期至2024年,「排咗4年,仲未斷㗎,宜家一路落去。」希望控方考慮司法制度可承受的負荷,減少處理與案無關的事項。



鄧懷琛一方反對將他前年被捕拘留警署時,在拘捕程序下拍攝的相片呈堂。資料圖片


辯方反對扣留警署的照片呈堂 法官駁回反對


葉官早前提及有關被告容貌的議題,指案發至今超過一年半,被告容貌或有關鍵性改變,惟就「容貌改變」抗辯的舉證責任全在辯方。就相關議題,控方今日就申請將各被告於被捕後扣留警署時,在拘捕程序下拍攝的相片作呈堂之用,其中蔡立基另額外牽涉一套程序外拍攝、共32張的相片。


代表鄧懷琛及蔡立基的大律師分別提出反對,指二人當時並不知悉該些照片的用處,質疑將相片呈堂的公平性。鄧懷琛一方表示,警方有權在拘捕疑犯後套取指模及拍攝容貌,這並非被告可選擇的事,而鄧亦不知悉該照片可作呈堂之用,反對將他在拘捕程序下拍攝的相片呈堂。蔡立基一方也是相同立場,並強調本案只有蔡立基一人,額外被拍攝了多達32張、以多個角度顯示其容貌、身型、表情等的相片(俗稱「犯人相」),認為將該些照片呈堂並不公平。


控方則指各被告是在自願情況下拍照,用以呈堂沒有不公,並引用2016年高等法院在梁天琦案的判詞,指出法官黃崇厚當時批准拘捕程序外拍攝的相片呈堂,認為沒有充份理由行使酌情權拒讓相關照片呈堂。


葉官表示,一個人於被捕後在警署接受調查,邏輯上不會認為警方該些工作與調查無關,除非是警員作出虛假或誤導的內容,就正如「去戲院的合理期待就係睇戲」。葉官又舉例,若一名父親陪同未成年子女到警署調查,警員拍照本來只為記錄少年是有家長陪同,事後卻用該照片調查父親自身的其他案件,這種情況下將相片呈堂才算是不公。


鄧懷琛一方最後收回反對申請。聽畢辯方陳詞後,葉官認為梁天琦案的判詞合理、參考價值高,也沒有陳詞指出判詞出錯或與本案情況不同,駁回蔡立基一方的反對申請,批准控方將各被告在扣留警署時拍攝的照片呈堂。


聆訊明早繼續,預計開始傳召第一名證人。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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