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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司法行政制度分析及理論探討(上)(中國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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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司法體系借鑒系列之五:

俄羅斯司法行政制度分析及理論探討(上)

俄羅斯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新的司法體制初步建立起來,其中某些在俄羅斯社會從未實行過的司法制度,如公證制度、律師制度等,第一次得到了確立;而另外一些制度,如陪審制度、仲裁制度、檢察制度等,則在原有製度的基礎上重新予以恢復並進行了補充。儘管如此,目前在俄羅斯仍有很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則還沒有完全形成,甚至在一些司法的專門領域,如在訴訟程序等方面,仍部分地保留著蘇聯時期的做法,社會犯罪率更是常年居高不下。普京當選總統後,為了盡快改變司法權軟弱的局面,加快了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提出了新的司法改革整體目標,即按照當今通用的國際準則和慣例對俄羅斯具體的法律部門和司法制度進行全面的技術性調整,包括對《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仲裁法典》、《法官地位法》和《律師法》等在內的屬於司法體系範圍之內的各項法律進行重新修訂和補充,以重新調整俄羅斯的法院系統並健全律師制度。此次俄羅斯司法制度改革涉及的條款繁多,據俄有關部門預測,如果議會要將所有法案審議並通過,至少要經過2—3年的時間。

一、聯邦司法部

聯邦司法部是保證實現國家司法政策的聯邦行政權力的中央機關。俄羅斯聯邦司法部直接管理隸屬於它的各種機構和組織。司法部系統的設置:俄羅斯司法部、各共和國司法部、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專區司法局。俄羅斯司法部內設經濟立法局、憲法立法局、民事立法局等。

司法部行使的職權相當多,主要職責有:(1)主管國家的行政立法,對政府各部門起草的法律草案進行審核,並做出司法鑑定;(2)為國家審判機關提供組織和後勤保障,包括法官的推薦和培訓,財務、裝備,計劃的製定和落實;(3)指導律師、公證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4)負責各黨派和社會團體的登記工作,並對其活動依法進行監督;(5)負責司法人權保障工作,審查政府各部門的政策、法規是否符合人權原則;(6)負責與外國進行司法業務交流和司法協助。

二、 律師制度

根據俄羅斯有關律師制度的專門法律,律師制度是指保障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進行辯護,以及為民事、行政與刑事等案件中的某一方實施訴訟代理的製度。概括起來,俄羅斯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律師資格認定制度

根據俄羅斯律師法,凡受過高等法律教育、從事法律專業工作兩年以上,並通過律師協會資格鑑定委員會考核的法律從業人員可以獲得律師資格。沒有通過考核的人,一年後允許复考一次。取得律師資格後,此人還必須經過一年以上的實習期才可以正式成為律師。此外,獲得法學專業副博士以上學位並從事法律科研和教學工作的人員可以不經過律師協會資格鑑定委員會的考核及法律專業進修而直接取得律師資格。

取得律師資格後,該律師可以直接加入律師協會,開始從事律師職業。從加入律師協會之日起,該律師將不得同時擔任國家立法和執行機關內的職務。

依據法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取消律師的職業資格:(1)因職業考核不合格或健康原因;(2)服兵役;(3)擔任國家機關工作職務;(4)違法了律師協會章程、未能忠實地恪守自己的律師職責而受到紀律處分;(5)被指控犯罪而受到刑事判決等。被取消律師資格後,如有疑義,該律師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訴。

2、律師的法律地位

俄羅斯法律規定,國家保障律師獨立地從事律師活動,律師在受理委託案件時不受任何機關和個人意見的左右,完全以自己的律師職責為準則。律師不得因自己在代理訴訟或擔任辯護人時口頭或書面的個人意見而承擔紀律、行政、司法及物質方面的責任,只有聯邦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或聯邦主體檢察長有權對律師提起刑事訴訟。根據律師的要求,不得使用有損該律師權利的證言和證詞;有礙律師權利實施的責任人將得到司法處罰。

3、律師的職責

律師應對涉及受理委託案件當事人的情況守口如瓶;律師沒有權利對實施刑偵的國家機關提供委託案件當事人的相關情報或對國家機關施加個人影響;律師不得作為受理委託案件的證人受到傳喚和質詢;律師可以為所有案件的各類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法律及利益上的幫助;律師有權為提供法律幫助蒐集相關證據、文件;律師有權利用所有法律允許的方法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但無權為委託人應享有的權利設置障礙。

4、律師的法律與社會保障

根據聯邦法律,國家為律師提供一切生活和健康方面的物質保障,規定由內務部專門負責制定保障律師及其家庭成員生命與個人財產安全的具體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在受理委託的過程中,律師不得因委託人本人的行為受到牽連;對律師的所有人身攻擊和侵犯行為都將得到法律追究。

在社會保障方面,律師有權經常得到專業職能進修的機會;獲得律師資格的律師有權成立有法人地位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行,也可以單獨從事律師活動,同時他們可以擁有自己的銀行帳號、出版物和標誌性徽章等等。除法律規定的、需無償提供的法律幫助外,律師可以根據提供法律幫助的程度、範圍、律師本人專業技能水平的高低,以及與委託人的協議等等條件收取律師費用,並將屬於律師個人所得部分的5%收入交付退休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

為了保護律師的權利和地位,保障律師職業的高水準以及律師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根據聯邦法律,俄羅斯律師界還組織成立了一個獨立的社會性職業組織——“全俄律師聯合會” 。目前該組織不僅在俄羅斯司法界,而且在整個俄羅斯社會都有著十分廣泛的影響。

三、 法學教育制度

俄羅斯的法學教育體系主要集中在高等院校,國家法學教育的目標也是以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為主。從事法學教育的部門主要分為三個層次:(1)是指國立的高等院校。目前,在全俄295所國立高等院校中設有法律專業,其中有一部分屬專門的法律院校。在這295所院校中,有近一半院校的法律專業是為了適應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而新近設立的,如在一些與法律專業不相干的理工科大學以及某些師範院校都新設立了法律教研室、法律系(或部);(2)是指非國立的高等院校。這些主要成立與1999年前後的私立大學絕大部分都屬於法學院,而且在這些私立大學學習的25.1萬名學生中有10.4萬人法學專業的學生;(3)是指一些隸屬於國家機關、研究院所、大公司或大企業的專門法律教育機構、法律短訓班等。據統計,這些法律教育機構的數量也非常可觀。

與蘇聯時期相比,在當今的俄羅斯,無論是法律高等學校的數量,還是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都有了很大增加。其中,在全俄法律工作者中,受過高等教育的有21.8萬人,受過中等法律教育的有5.1萬人。但是,如果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目前俄羅斯的法律工作者的數量距實際需求量還相差很遠。在西方國家,平均每1萬個居民中就有1名律師,而每2萬個居民中有一名法官。而在俄羅斯,每4—6萬個居民中才有一個法官;2—3萬個居民中只有一名律師。在俄羅斯的地方機關中法律工作者的人數則更少,大約近3000個法律職位沒有人擔任,其中在擔任法律職位的人中,只有13%的人受過專門的法學教育。據俄羅斯法律專家估計,如果按照目前俄羅斯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的方法和規模,俄羅斯至少還需要十年的時間才能趕上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

(司法部改革工作聯絡員提供信息,改革信息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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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執行製度

根據1997年7月21日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隸屬俄羅斯司法部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裁決執行通知書對被判決人實施強制執行職能。按照規定:強制執行機關在受到執行文件之日起的2個月內執行執行通知書提出的要求。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司法警察必須執行法院的執行文件,並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的3日內,作出有關提起執行程序的決議。對司法警察提起的執行程序決議有疑義或司法警察因個人原因沒有完成執行時,可以向相應法院對其提出控告。在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債務人將被處以一定數量的罰金和執行費用。

  五、審判制度

按照俄羅斯現行憲法第七章《司法權》和1996年10月23日杜馬通過的《俄羅斯聯邦司法體係法》,俄羅斯聯邦的司法體係由聯邦法院和聯邦主體法院兩部分組成。在這兩部分中,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軍事法院在全聯邦境內都實行統一的等級體系;憲法法院系統則分別由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主體憲法法院組成,兩者互為獨立,彼此不具有從屬關係。此外,屬於聯邦主體管轄範圍的還有地方治安法官。
在俄羅斯各級法院的組成和任期方面,根據俄羅斯憲法,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和法官根據俄羅斯總統的提名和俄羅斯最高法院法官鑑定委員會對該提名出具的結論性意見由聯邦委員會任命。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法院,以及區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法官,均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的提名和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委員會出具的結論書而任命,同時按照聯邦法律的有關規定,這些提名還須徵得相應聯邦主體立法(代表)權力機關的同意。而在聯邦主體內,聯邦主體憲法法院(或憲章法院)院長、副院長和法院,以及治安法官則按照聯邦主體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命或經選舉產生。

根據俄羅斯聯邦司法體係法,各級聯邦法院法官實行職務終身製,在任期間享用不受侵犯權,只有根據相應法官鑑定委員會的決定才可以終止(或中止)法官的權限。但被終止(或中止)權限的法官也可以在1個月內向俄羅斯聯邦最高法官鑑定委員會提出控告,並以聯邦最高法官鑑定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六、檢察制度

  俄羅斯各級檢察機關是代表聯邦對國家各部門的法律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的法律監督機關。

1、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體系
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體係由三級組成,即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院;各聯邦主體檢察院;區(市)檢察院。俄羅斯的三級檢察院為上下級所屬關係,實行總檢察長負責制。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由聯邦委員會根據俄羅斯總統的提議任免,任期5年。各聯邦主體檢察院檢察長、區(市)檢察院檢察長均由俄羅斯總檢察長任免,任期5年,他們分別隸屬於上一級檢察長和總檢察長。俄羅斯檢察機關內部實行總檢察長負責制,總檢察長須定期向聯邦委員會和俄羅斯總統匯報工作。

2、俄羅斯檢察機關的職能
大體上說,俄羅斯檢察機關的職能僅是監督職能。它包括:(1)對各聯邦部和主管部門、聯邦主體的立法(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地方自治機關、軍事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是否執行法律進行監督,並對他們頒布的法律是否符合法律進行監督;(2)對遵守人和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情況進行監督;(3)對偵查機關、初步調查機關、執行刑罰和其他強制措施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4 )除了監督職能外,俄羅斯檢察機關還有權就以上部門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或法院提出控告,或對法院的民事、刑事判決提出異議,根據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賦予的權限對劃歸其管轄的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偵查;(5)按照俄羅斯現行憲法的規定,聯邦檢察機關沒有立法提案權,但各級檢察長有權向擁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提供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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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俄羅斯聯邦的司法改革
2011年03月05日10:12來源:《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2005年第5期作者:劉向文、高慧銘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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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1991年10月24日,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批准了葉利欽總統提出的《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從1991年10月至今,俄羅斯聯邦進行了3個階段的司法改革,制定了大批司法機關組織法,頒布了憲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領域的大批法律。本文擬在簡要介紹俄司法機關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分析俄司法改革的特點,評價俄司法改革的得失,同時探討俄司法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關鍵詞】俄羅斯聯邦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法律制度改革
  【作者簡介】劉向文,1943年生,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州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高慧銘,1977年生,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鄭州450052)
  從1991年至今,俄羅斯司法改革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1991年年底以前為改革的第一階段,其成果是頒布了《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1992年至2000年年初為司法改革的第二階段,葉利欽總統主持頒布了新憲法,但司法改革構想的實現進程緩慢;2000年5月普京總統上任至2005年為司法改革的第三階段,即完成階段。在司法改革的後兩個階段裡,俄不僅制定了大批司法機關組織法,而且頒布了憲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領域的大批法律。這就是說,俄司法改革大致包括兩個方面:司法機關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的改革。
  目前,我國正醞釀進行司法改革。為了使我國的司法改革得以順利進行,我們有必要認真研究世界各主要國家司法改革的經驗。特別是要認真研究原來與我國有著相同司法制度,現在又同處於轉型期的俄司法改革的經驗。因此,本文擬在簡要介紹俄司法機關改革和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分析俄司法改革的特點,評價俄司法改革的得失,同時探討俄司法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的特點

  (一)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進行
  俄司法改革的主要特點之一,是自始至終都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其主要表現有以下4個方面:(1)總統親自主持擬定司法改革構想。1991年6月,俄最高蘇維埃主席葉利欽在總統競選中獲勝,成為第一屆總統。在他親自主持下擬定的《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於1991年10月24日被最高蘇維埃批准實施;(2)總統親自主持擬定俄憲法,為司法改革奠定了憲法基礎。例如,葉利欽總統領導下的魯緬采夫小組起草了現行憲法。該憲法確定了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規定了司法體系的基本框架,宣告了憲法法院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宣布實施陪審團制等;(3)總統主持擬定眾多聯邦法律草案,為司法改革奠定法律基礎。例如,普京總統上任後,指示成立了以總統辦公廳副主任科扎克為首的法學專家小組,起草了司法體係法的修改補充法、法官地位法的修改補充法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法草案,並以總統名義提交給國家杜馬審議[1];(4)設立總統直屬會議諮詢性機構--司法改革會議。司法改革會議的職能是:促使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就司法改革的基本問題形成協調一致的立場;在進行司法改革的條件下,完善俄總統同聯邦司法權力機關的相互作用;保障總統及時獲得有關俄司法體系狀況、問題和發展前景的信息。1997年10月14日,葉利欽總統簽署命令,將總統直屬司法改革會議更名為"總統直屬完善司法問題會議"。
  (二)循序漸進地推行司法改革
  俄司法改革,屬於轉型期的司法改革。作為轉型期的司法改革,其各種司法改革法具有下述兩個突出特點:(1)保留60%~70%的原有法律傳統。2003年10月3日是俄十月事件終結的紀念日。當天,俄國家機關報在頭版頭條位置刊登了《革命終結》幾個大字和1993年十月事件中警民對峙的大幅照片。在照片之下還刊登了署名政治評論家的評論文章,其大幅標題是《俄羅斯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以1991年八一九事件為開端,以1993年十月事件勝利告終》。蘇聯雖然發生了劇變,但俄羅斯不可能一下子邁入資本主義社會。作為轉型期的司法改革法,也不可能完全拋棄原有的法律傳統。司法改革法中30%~40%的新內容,一部分為資本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三權分立等),另一部分則是被借鑒的西方國家的具體經濟制度和具體政治制度(包括具體法律制度)。(2)反復修改,不像發達國家法律那樣一次定型。俄司法改革,屬於轉型期的司法改革。其"摸著石頭過河"的特點,決定了俄司法改革要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其司法改革法也要不斷地進行修改補充。例如,俄各種司法改革法頒布後都進行了修改補充。其中,以俄行政違法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仲裁法院法和仲裁訴訟法典的修改最為頻繁[2]。總之,俄轉型期的司法改革呈現循序漸進的特點,要求轉型期國家的司法改革法像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那樣一次定型不僅是無益的,而且是有害的。
  (三)從國情出發,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
  2003年12月憲法日前夕,《俄羅斯報》刊登了法國著名法學家米舍利·列薩日的答記者問《美國模式不適合於俄羅斯》。俄國家機關報的這一報導,間接反映出俄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即向法、德、美等發達國家學習,但不照抄照搬。其主要表現如下:(1)從自己的國情出發,在司法改革進程中不斷校正司法改革構想。《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是在1991年年底蘇聯劇變前夕擬定的。當時葉利欽總統的全盤西化思想較濃,所以在司法改革構想的某些方面有照搬照抄之嫌。例如,取消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把檢察機關變成純粹的刑事調查機關。但是,俄獨立後,犯罪問題呈"爆炸"局面,取消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不利於國家法治建設。所以,在總檢察院的堅決抵制下,葉利欽總統改變了自己的立場。2001年和2002年先後頒布的俄新刑事訴訟法典、新民事訴訟法典和新仲裁訴訟法典都規定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2)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例如,俄新行政違法法典總則首次規定,法人也可以成為行政違法主體。其分則中增設了《財產保護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企業家活動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有價證券市場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等專章。俄新民法典第一編第四章羅列了經濟合作組織和公司的各種形式、非商業組織的各種形式。第四編則對債的種類作出更全面的規定,其中包括增設有報酬地提供勞務、商業租讓和公平許諾獎賞等專章。對買賣債也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第五編增設《繼承單個種類的財產》等專章[3]。(3)適應犯罪,特別是有組織犯罪日趨猖獗的現狀。例如,俄新刑法典總則首次把犯罪劃分為輕微犯罪、一般犯罪、嚴重犯罪和特別嚴重犯罪; 把共同犯罪劃分為事先無通謀的團伙、事先通謀的團伙、有組織的團伙和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新刑法典分則增加了許多罪名,顯著加大對嚴重犯罪和特別嚴重犯罪的懲罰力度[4]。例如,2004年10月修改後的新刑法典,增加了終身監禁刑[5]。俄行政違法法典分則增加了《違反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俄羅斯聯邦境內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逗留制度保障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等專章,增加了"虛假呼叫特勤部門的行為"、"違反緊急狀態制度要求的行為"、"郵寄武器,違反武器及其彈藥的轉送、運輸或使用規則的行為"等專條。此外,俄司法改革法還與違憲問題突出的現狀相適應、與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相適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四)力求制定完善而嚴謹的法典
  在反思蘇聯時期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俄羅斯認識到只有製定完善而嚴謹的法典,消除法律中的漏洞,才能逐步實現法治。(1)努力製定嚴謹而完善的行政違法法典、民法典[6]等。現以新行政違法法典為例加以分析。俄羅斯不僅犯罪問題突出,而且行政違法行為呈氾濫之勢。如果沒有一部嚴謹而完善的行政違法法典,既不利於預防犯罪,也無助於法治的實現。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在為譯著《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撰寫的序言中指出,該法典有三大特點:第一,法典分則羅列了17個領域共計402種行政違法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第二,法典將處理行政違法案件的權力分別授予幾類不同的主體,但重大的行政處罰權,如剝奪專門權利、沒收、有償收繳、行政拘留、取消資格以及行政驅逐出俄國境,只歸於法院。第三,法典將實體與程序規定放在一起。程序規定包括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應教授指出,"就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的內容與規模而言,這確實是一部名副其實的法典" [7]。(2)法律規範更加詳細、具體。俄羅斯法官、檢察官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但這仍然無法適應蘇聯解體後,法官獨立辦案,再沒有來自"上面"指示的新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制定的各種司法改革法,如新刑法典、新刑事訴訟法典和新民事訴訟法典等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用準確、具體的部門法律規範來彌補實際部門人員業務素質低的弱點。現以2001年年底頒布的新刑事訴訟法典為例予以說明。一是它增加了對刑事訴訟法典概念的解釋。1960年刑事訴訟法典對16個概念作出立法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典則對60個基本概念作出了立法解釋。二是刑事訴訟法律規範更加詳細、具體。對比1960年刑事訴訟法典和新刑事訴訟法典,可以看出,這兩部刑事訴訟法典有許多同名的章和條。但是,它們的內容有重大區別[8]。
  (五)實現和保障公民的權利自由為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
  俄現行憲法首次規定,"人、人的權利和自由是最高價值。承認、恪守和捍衛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國家的義務"。"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們決定著法律的目的、內容和適用,決定著立法權、執行權和地方自治的活動,並受到司法保障"。俄轉型期頒布的各種司法改革法,體現了上述憲法精神,把實現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當作自己的最高價值目標。公正司法則是實現上述司法改革取向的手段。

二對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的評價

  (一)司法改革取得較大成效
  自《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頒布至今已13年了。在此期間,頒布了俄現行憲法,頒布了大批司法機關組織法和法官地位法。這為俄司法體系的完善、司法機關組織和活動程序的健全以及為司法獨立、公正司法的實現奠定了憲法和法律基礎。在此期間,俄羅斯還頒布了憲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仲裁司法和行政司法領域的大批法律。這為各種實體和程序法律規範的健全與完善,為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合法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礎。
  上述兩大類法律的頒布與實施,促生了俄新司法制度。而新司法制度的有效運轉,對保障俄政局與社會的穩定、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經濟發展,對法治的實現和資本主義憲政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司法改革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成效有相當大的反差
  1.司法改革進程受到經濟因素的嚴重製約
  1990~1999年,俄羅斯的經濟連續10年滑坡。由於經濟基礎薄弱,自1992年正式開始的司法改革進展緩慢。其主要表現如下: (1)許多司法改革法拖到2001~2002年才頒布。以俄新刑事訴訟法典為例[9],早在1992年4月,俄總檢察院就把起草的新刑事訴訟法典草案提交國家杜馬審議。一直到1997年6月,國家杜馬才一讀通過該法案。2001年1月,普京總統提出新刑事訴訟法典草案的修正案。俄最高法院根據總統修正案的規定,向國家杜馬提出財政、組織方面的補充概算。補充概算指出,全國的普通法院目前共有16753名法官,每年審理終結140萬起刑事案件和550萬起民事案件。如果加上行政違法案件,每個法官月平均得審理終結60個案件。法官負擔過重,使得許多案件久拖不決。許多未經法院判決宣布有罪的人,往往被羈押5~6年。如果新刑事訴訟法典按照總統修正案加以修改,即只能根據法院決定實施逮捕、拘留和羈押,而且拘留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那麼俄羅斯需要增加1萬名法官。每年給普通法院的財政撥款得增加15億盧布。但是,2001年的國家預算已經被批准,沒有上述經費。正是由於這些財政、組織問題,普京總統只得暫時擱置自己的修正案[10]。只是等到2001年年底,國家杜馬才二讀、三讀通過新刑事訴訟法典草案。但是,新刑事訴訟法典的大部分條款只是到2002年7月1日才開始生效。(2)許多製度在誕生10年後才在全國范圍內推行。1993年俄憲法在第二編《最後規定和過渡性規定》中,就曾規定推行陪審團制度。同年12月25日憲法生效後,9個聯邦主體的法院開始實行陪審團制。但是,由於經濟因素的製約,該制度直到2004年8月以後才逐漸在全國80多個聯邦主體法院裡推行。(3)司法改革未能如期結束。按照俄官方的說法,在2004年年底通過聯邦行政法院法和行政訴訟法典後,俄的司法改革將告一段落。但是,建立聯邦行政法院,並使行政訴訟法典投入運轉,需要國家預算資金的大量投入[11]。由於這一原因及其他原因,上述兩項法律未能如期通過,司法改革也未能如期結束。
  2.司法改革效果受到國家政局的嚴重製約
  蘇聯解體、俄羅斯獨立後,以總統和議長為首的兩方在新憲法是否確認總統制的問題上發生嚴重分歧。這導致1993年10月底前出現了兩個權力中心並存的局面。1993年至1999年年底,俄國內又出現了以葉利欽總統為首的右翼營壘和以俄共為首的左翼營壘的尖銳對峙。所以,在1991~1999年年底期間,俄境內政局動盪。葉利欽為了獲得總統連任,擊敗對手,長期有求於各聯邦主體領導人。正因為這樣,在西方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憲法司法制度,在俄卻收效甚微。其表現,一是各聯邦主體的最高公職人員和立法機關頒布了大量的違反聯邦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二是部分聯邦主體最高公職人員對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熟視無睹,拒不撤銷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文件。只有在普京就任總統、採取種種措施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垂直領導後,各聯邦主體嚴重違反聯邦憲法和法律的問題才在2003年8月得到基本解決。從此之後,俄憲法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效,才逐步顯現出來。
  3.司法改革的效果受制於法律條款自身的優劣
  俄現行憲法作為整體來說,適合俄轉型期需要。它保證俄政局趨向穩定,保證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但它是在蘇聯解體、俄羅斯獨立初期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制定的。某些憲法規範有照搬西方國家憲法之嫌疑。因此,相應領域司法改革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例如,俄現行憲法第124條規定,"對法院的財政撥款只能來自於聯邦預算。聯邦預算對法院的財政撥款,應當能夠保證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充分和獨立地行使司法權"。上述規定嚴重脫離俄經濟連續10年滑坡的現實,其實際效果與預期成效自然有相當大的差距。例如,在1993~2000年期間,聯邦預算每年對法院的撥款不足,而且預算撥款不能全部到位。與聯邦法院三個分支體系相比,仲裁法院經濟狀況最為困難。由於法院經費不足,公用服務行業領域的企業對法院停電、停水的現象司空見慣。1998年年初,某聯邦直轄市仲裁法院甚至因付不起房租,被迫作出搬遷院址的決定。也正是由於經費不足,法院無法傳喚證人和進行鑑定,甚至無錢購買郵票和紙張,訴訟期限經常被破壞。本來人滿為患的看守所,因為法院不能及時開庭而爆滿。隨之而來的是看守所衛生條件極差。由於法院財政物資保障領域裡問題成堆,嚴重影響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法院院長不得不拋開審判工作,為法院經費和後勤保障四處奔波。法院院長實際上變成了經濟工作者。為了解決法院財政物資保障領域的問題,俄羅斯聯邦不得不在1997年12月頒布最高法院直屬司法司法,對司法機關財政物資保障體系進行改革。
  4.司法腐敗使司法改革成效受到影響
  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整體上搞好了,但法官制度改革的部分環節沒搞好(如治理腐敗),司法改革的成效照樣會受到影響。在70%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的當代俄羅斯,情況尤其是這樣。例如,俄政府副總理兼內務部長庫拉科夫在向全國公民報告1996年國家法律秩序狀況時指出,這一年揭露了14800個瀆職犯罪行為。其中,帶有貪污受賄情節,即貪污受賄數額巨大和特別巨大的,就有5500個。貪污受賄分子的結構如下:政府各部和主管部門及其在地方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佔貪污受賄分子總數的41.1%,包括法官在內的各種護法機關人員佔貪污受賄分子總數的26.5% [12 ]。由於反貪污賄賂法長期未能獲得通過,也由於俄經濟仍未恢復到1988年的水平,法官薪俸雖然在2002年提高了40%~45%,但仍未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司法腐敗案件至今仍然不斷發生。普京總統指出,"最近3年裡,法官鑑定委員會終止了360名法官的職務。主要原因是受賄、毫無理由的拖延案件審理期限和偽造司法文書" [13]。俄因德姆基金會副董事長在談到這個問題時也指出,到現在為止人們對法院的信任度較低。人們相信,無論是誰用金錢、提供勞務手段或用行政手段、威脅手段向案件施加壓力,案件就會按照定購人所想的那樣判決[14]。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敗,全俄法官代表大會於2004年年底決定,讓法官享受聯邦和聯邦主體主要公職人員的待遇,即實行嚴格的財產、收入申報製[15]。
  5.公民權益未能得到很好保護
  俄司法改革的最高價值目標,是實現和保障公民的權利與合法利益。但是,司法改革目標設計和司法改革法中存在的漏洞,使得司法改革的價值目標未能得到真正落實。例如,訴訟改革的目標設計,將全部法律力量用於保護個人免受國家政權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專橫的侵害,而忽略了其他個人和團體犯罪的危害。目標設計的這一盲點,造成了法律防護體系的漏洞,預留了此類犯罪急劇膨脹的空間。而在當代俄羅斯,有著嚴密組織、精良武器和技術裝備以及強大財力基礎的犯罪,成為社會的一個重要危險源,犯罪對個人生命、財產及其他權利的侵犯從來沒有達到如此巨大的程度[16] 。2002年,普京總統在克里姆林宮舉行的反犯罪緊急措施會議上曾指出,"犯罪局勢非常嚴峻。儘管權力機關作出了努力,但還是看不到情況好轉和明顯變化。第一季度在28個聯邦主體裡,犯罪率仍在上升。在此期間,全國已登記75萬起犯罪案件。街道犯罪形勢嚴峻。例如,莫斯科的犯罪率就增長了9%。公民具有不安全感"[17]。又如,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刑事訴訟參加者權利的保障問題。但是,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訴訟保障的完善主要涉及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而很少涉及受害人的權益。這不能說不是一個很大的漏洞[18]。最後,蘇聯劇變、俄羅斯獨立以來,貧富兩極分化問題十分突出。對於多數不太富裕或貧窮的人來說,人人都能享受熟練法律服務的憲法權利形同虛設。這些人成了司法改革的陪襯和犧牲品。

三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經濟的持續和穩定發展是司法改革的經濟基礎和前提
  司法改革需要相應的經濟基礎予以支撐,需要大量的國家預算資金予以保障。沒有相應的經濟基礎和國家預算資金的投入,司法改革的設計只能成為空想。本文中談到的俄陪審團制度、治安法官制度、刑事訴訟制度、仲裁訴訟制度和判決執行製度的遭遇,就是鮮明的例證。
  俄經濟轉軌的實質是拋棄社會主義制度,復歸資本主義,陷入了一種浪漫的自由市場經濟幻想之中。中國經濟轉型的目標和實質,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建立以國家調節為主導的市場經濟體制。沿著產權和市場這兩條主線,中俄兩個經濟轉軌的基本軌跡和路徑迥異,導致截然不同的轉軌績效。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為我國的司法改革、法治建設乃至憲政建設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司法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強化對它的領導和規劃工作
  轉型期的司法改革不是一項孤立立法的出台,也不是一個單一措施的採取或一種個別制度的建立。它是一個系統工程,包括觀念更新、機構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等在內的一系列重要的變革。每一項具體改革措施都作為整個改革的一部分完成著自己的使命,並對整個改革發生影響。為了保證這一系統工程的順利進行,俄羅斯強化了對司法改革的領導和規劃工作。例如,它批准了葉利欽總統主持制定的《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並成立了總統直屬司法改革會議,後更名為完善司法問題會議[19]。雖然俄改革進程證明司法改革構想中的某些設計是錯誤的並進行了修正,但司法改革構想的總體設計還是基本可行的。俄司法改革的交響樂中也出現過許多不和諧的音符,如加強法院和法官的權威就是以削弱檢察院為代價的。但是,從宏觀而言,俄司法改革取得了全局性的成就。
  在一個國家裡,如果沒有負責司法改革的專門機構,那麼會出現兩大問題。一是進行司法改革的各種設想難以協調。司法及與司法密切相關的各界,在進行司法改革或進行與司法改革密切相關的改革時各自為政,各有各的目標和計劃[20]。二是公檢法司各界的目標和計劃,自覺或不自覺地會打上維護本系統利益的烙印,從而不利於司法改革深入和健康地開展。在我國,人民法院系統有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人民檢察院系統則搞了個《檢察工作五年發展規劃》和《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而與司法改革有密切關係的律師界,則不見有什麼成文的改革意見或計劃,律師制度的改革基本上是藉助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推進,從而形成司法改革不能統一進行的局面。這一局面的形成,又會反作用於各項具體司法制度的改革,妨礙司法改革的深入進行。因此,我國要切實完成司法改革這一系統工程,使司法改革深化和取得實際成效,也應當加強對轉型期司法改革的領導和規劃工作。
  (三)司法改革不應被設計成破壞性、瞬間崩塌型的,而應是循序漸進型的
  俄司法改革最初設計者的態度是,徹底拋棄原蘇聯70年法制建設的經驗。實際上,過去的經驗中有許多值得肯定的東西,如法律體系的質樸通俗的特色,對犯罪的原因、構成以及免除刑事責任的根據等問題的深入理論研究等。這些特殊的理論和實踐是在俄羅斯的特定土壤上誕生的,凝結了俄羅斯人的法律經驗和智慧,是使俄羅斯的法律從歷史走向現代的重要因素,也成為進一步發展的必要環節。第三屆俄總統普京上任後,公開放棄破壞性、瞬間崩塌型的司法改革。在普京採取中間派立場的大氛圍下,俄法學家們不僅正確總結了本國的經驗教訓,也對我國的司法改革提出了中肯的意見。2003年1月,俄功勳法學家、遠東大學法學院院長克尼亞傑夫在由中國黑龍江大學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上指出,"世界上轉型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有兩種模式,一步到位式和循序漸進式。我們國家搞了一步到位式的改革,當然現在放慢了速度,你們國家推行了循序漸進式的改革。實踐證明,你們國家循序漸進式的改革是正確的,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成績。我們的司法改革進度快。我想,你們的司法改革也應當是循序漸進式的,因為你們已經有了成功的經?quot;[21]。對俄法學家的觀點,筆者持贊成態度。筆者認為,儘管俄國家機關報公開宣布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勝利後已製定了現行憲法,儘管該憲法公開宣布要把俄羅斯改造為資本主義憲政國家,但俄羅斯不可能一下子邁入資本主義。它的各種司法改革法仍然保留了原有法律傳統的60%~70%。我國憲法公開宣 布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國的司法改革法又怎麼能無視國情、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法律呢?筆者認為,在我國,設計一步到位式的司法改革是不可取的。
  (四)俄司法改革的某些措施可以為我所用
  筆者認為,俄司法改革的下述措施可以為我所用:
  1.法官地位改革的部分措施
  俄現行憲法確認了三權分立原則,因此俄實行法官獨立原則。我國屬於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我國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但要接受黨組織、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的監督。筆者認為,為了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們也應該強化法院的組織保障、財政保障、物質社會保障和繼續教育保障。(1)堅持法官的專業化要求。原蘇聯和當代俄羅斯的法官的業務素質在總體上比我國高。但俄憲法和法律仍然對法官資格作出了嚴格要求。目前,我國法官法已提高了法官的資格要求。在實踐上,只有通過司法資格考試的人才能進入法官系列。長此下去,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會逐步提高。但是,由於法院法官業務素質太低,通過司法資格考試的人太少,迫於法官隊伍青黃不接的壓力,目前又出現了降低標準的趨勢。筆者認為,應當堅持目前的法官資格要求,使已經通過司法資格考試的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碩士研究生毫無阻礙地加入法官隊伍。與此同時,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律也應當明文提高對檢察官、警官的業務素質要求。(2)加強司法幹部隊伍之間的人員流動。據俄官方統計,俄羅斯現有的25312個法官中,原法官佔40%,原法院機關工作人員佔10%,原律師佔10%,原大學教師佔8%,原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佔22% ,原內務部工作人員佔10% [22]。在目前我國法官隊伍青黃不接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用業務素質高的律師充實法官、檢察官隊伍。(3)對法官、檢察官的任命體制實施改革。建國初期,我國檢察機關曾經實施垂直領導體制。"十年動亂" 後恢復檢察機關設置時,我國開始實行雙重領導體制。20多年的實踐證明,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不利於消除腐敗、實現法治。建議我國恢復檢察機關的垂直領導體制,作為第一階段可以先在省級以下檢察機關實施垂直領導體制。法官的任命體制也應當實施類似改革。這樣一來,可以大大減輕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對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干預程度。(4)公檢法三機關的經費只能來自於國家預算。筆者建議,修改我國的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明文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者的經費只能來自於國家預算。這樣做,一是可以保障它們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外來干預,二是可以規範公檢法三機關的活動,防止它們到處伸手撈錢。(5)較大幅度地提高公檢法機關中法官、檢察官和警官的工資待遇。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比,我國目前法官、檢察官和警官的工資待遇較低。為了保障公正司法、消除腐敗,應當較大幅度地提高法官、檢察官和警官的工資待遇,允許他們的工資水平大大超過其他行業同一級別的工作人員。但這種提薪,不得適用於公檢法三機關中的以工代干人員、行政後勤人員。同時,要大力精簡三機關中未進入法官、檢察官和警官系列的行政工作人員、後勤人員。(6)向法官、檢察官和警官提供定期進修學習的機會。學習期間保留工資,所需費用由國家預算支付。
  2.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部分措施
  筆者認為,俄司法法律制度改革的下述措施可以為我所用。(1)增加對基本概念的立法解釋。俄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行政違法法典等司法改革法都增加了立法解釋的內容,以便於實際部門的工作人員適用。而我國的一些法律很少對基本概念做出立法解釋,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一法律條文做出的司法解釋,有時會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沒有及時做出立法解釋。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利於法制的統一。(2)強化人權保障。俄行政違法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司法改革法強化了人權保障。例如,它們詳細地規定了行政拘留、行政扣留和訊問的程序;把重大的行政處罰權,如剝奪專門權利、沒收、有償收繳作為行政違法行為工具和直接對象的物品、取消資格、行政拘留、行政驅逐出俄羅斯國境等,只歸於法院;規定許多強制措施,如關於指定以拘留、軟禁在家為形式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關於延期羈押的決定,關於在住宅里進行搜查和(或)挖掘的決定,關於搜查人身的決定等11種決定,只能由法院做出。我國的相應法律能否進行不同程度的相應改革,或者上述許多決定不由法院做出,而由檢察院做出。(3)治安管理處罰制度、行政處罰制度應當進行認真的改革。在轉型期國家裡,不僅犯罪問題突出,而且行政違法行為有日趨氾濫之勢。認真追究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不僅可以預防犯罪,而且有利於法治的實現。所以,俄羅斯在新行政違法法典分則中羅列了17個領域共計402種行政違法行為,並對其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其中,為實施同一行政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規定的行政責任,高出自然人行政責任的1倍。聯繫我國行政違法領域方面的立法情況,作出認真的比較研究,肯定大有裨益。
  (五)對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和目標要有正確的認識
  《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和俄現行憲法規定了人的權利自由優先保護原則。在憲法的指導下,具體的部門法都體現了這一原則。這就在製度上保證了司法改革正確的價值取向。
  在我國,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人們對司法制度的認識是比較模糊或片面的,對司法的價值和特徵缺少正確的認識。其主要表現為:強調司法的政治化,忽視司法的中立性;強調司法的大眾化,忽視司法的專業性;強調司法的目的性,忽視司法的程序性。此外,還由於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司法(包括司法組織和司法行為)行政化的傾向在人們觀念中也是根深蒂固的。這些對司法的模糊或片面的認識,反映出我們在觀念上對司法的認識是滯後的--我們對司法的認識未能跟上社會改革對司法所提出的要求。在司法改革實踐中,我們也沒有把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問題提出來研究和討論,而只是從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角度來認識司法改革的意義。基於這樣一個認識水平,我們確定的司法改革目標,主要還是在考慮如何健全司法組織系統,完善相關的審判工作機制,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並解決好司法經費問題,而未把司法改革的目標引申至如何使司法制度能更有效地被國民所利用,如何使司法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
  筆者認為,我國某些司法系統確定的改革目標並不是錯誤的,但它未能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本質要求。因為司法改革的本質,在於使司法權能更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而不僅僅是如何加強司法隊伍的建設、增加司法經費和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負擔。應當說,後者只是實現司法目的的具體要求。如果將它們作為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而忽視了司法改革應當使人民更方便地利用司法制度的追求,就無疑是本末倒置了。
  (六)充分發揮法學界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我國的司法制度屬於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其核心是保護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法學界的知識分子,無論是法學教育、科研機構的知識分子,還是法院、檢察院等實際部門的知識分子,都是工人階級的組成部分,理應是司法改革的中堅力量和依靠對象。
  強調發揮法學界知識分子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並不是不要黨的領導。法學界的知識分子要在堅持黨的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的前提下,嚴肅、認真地對待國家的改革和發展,擔當起營造正確輿論氛圍的重任,而絕不能無視我國的國情,一味地照搬照抄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模式。
  充分發揮法學界知識分子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首先表現於要充分發揮他們在司法改革中的智囊團作用。成立負責司法改革的專門機構時,應當讓他們有一席之地;擬定和修正司法改革規劃時,應當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充分發揮法學界知識分子的作用,不是僅局限於發揮幾個著名專家學者的作用,而是要在理論研究和探索領域,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

                                 (責任編輯向祖文)

註釋:

[1]總統提交的3個司法改革法草案獲得通過。參見《俄羅斯報》2001年12月20日。
[2] 《俄羅斯聯邦仲裁法院法》和《俄羅斯聯邦仲裁訴訟法典》,分別載於《俄羅斯報》1995年4月28日和2002年7月24日。
[3]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莫斯科大學出版社2001年俄文版。
[4]參見劉向文《試談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歷史發展》,載《刑法評論》(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60頁;又見劉向文《俄羅斯聯邦新刑法典的修改補充》,載《刑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296頁。
[5]參見《俄羅斯報》2004年10月5日。
[6]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莫斯科大學出版社2001年俄文版。
[7]參見劉向文譯《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中文版,第8頁。
[8]參見劉向文《試談俄羅斯聯邦新刑事訴訟法典》,載《中國法學》2002年特刊,第225~227頁。
[9]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載《俄羅斯報》2001年12月22日。
[10]參見B.亞姆沙諾夫、T.什克利合著《總統提出修正案》,載《俄羅斯報》2001年1月23日。
[11]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在國家杜馬中推動法律草案的審議》一文指出,早在2000年,國家杜馬就一讀通過了最高法院提交的聯邦行政法院法草案。該草案計劃設立三級行政法院,即500個行政法院、21個司法管轄區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內設立的行政案件審判庭。一是由於上述法律草案受到一部分官員的阻撓,二是由於增設行政法院體系需要很多的預算資金,所以該法律草案從2000年被擱置至今。與2003年總統咨文中提出的關於在2003~2004年完善行政訴訟程序和司法體系的任務相呼應,俄最高法院院長維亞切斯托夫·列別捷夫於2004年4月18日在國家杜馬中再次要求審議聯邦行政法院法草案。國家杜馬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仲裁立法和各種訴訟程序立法委員會主席巴維爾·克拉舍寧尼科夫在答記者問中也指出,成立行政法院是需要花錢的,但它是必需的。新的聯邦行政法院法草案計劃在普通法院體系裡設立行政法院。一個行政法院管轄2~3個聯邦主體內的行政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內設立專門的行政案件審判庭。這就是說,新的聯邦行政法院法草案將根據國家財力,大大削減計劃建立的行政法院數量。
[12]參見劉向文《俄羅斯反貪污賄賂的理論與司法實踐》,載梁國慶主編《國際反貪污賄賂的理論與司法實踐》一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390頁。
[13]參見《普京總統談司法改革成果》,載《俄羅斯報》2001年11月28日。
[14]參見因德姆基金會副董事長米哈伊爾·克拉斯諾維答記者問,載《俄羅斯報》2004年6月3日。
[15]參見《俄羅斯報》2004年12月7日。
[16]詳見劉向文譯《刑事政策的基礎》,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中文版,第13~39頁。
[17]參見普京總統講話,載《俄羅斯報》2002年6月1日。
[18]只有到司法改革接近尾聲階段,即2004年8月,俄羅斯才頒布了《國家保護受害人、證人和刑事訴訟其他參加人法》。載《俄羅斯報》2004年8月25日。
[19]俄司法改革構想不僅規定對司法機關體系和司法法律制度進行改革,也規定對檢察機關、司法部、內務部以及律師協會等進行改革。由於本文篇幅有限,故不能對其他領域改革逐個加以闡述。參見俄司法部長Н.В.菲多羅夫《談俄羅斯的司法改革》,載〔俄〕《國家與法》1992年第6期。
[20]同上。
[21]參見劉向文《談蘇聯憲法對我國憲法的影響》,載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論文集。
[22]參見《俄羅斯報》20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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