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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執法人員在香港執法等於割地,用因明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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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25 23:39:29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alexwush 於 2017-7-25 23:47 編輯

宗:大陸執法人員在香港執法等於割地
因:喪失司法管轄權
喻:凡喪失司法管轄權,當地法律就不能實行,如九龍城寨,領事館等
異喻:凡有司法管轄權,當地法律就可施行,如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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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7-7-26 00:14:31 |顯示全部樓層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搬去西九高鐵站,辦理埋離境手續,問題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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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27 13:16:4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lexwush 於 2017-7-27 13:18 編輯

宗:中央收緊港人自由
因:修改基本法
喻:修改基本法就係失去自由,如宣誓被DQ。
異喻:唔修改基本法就享有自由,如五十年不變。但唔修改法律都唔代表可繼續享有自由,如非婚生子女迫爆香港。
因此,修改基本法即係收緊自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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