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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諧謔!共產黨所謂憲法在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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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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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5 03:49: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四月八日,中共廣州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判處謝文飛、王默入獄四年半,還有張聖雨、梁勤輝一判囚四年,一判囚年半。判詞隻字不提四人前年聲援香港黃雨傘民主運動,但他們當時「支持香港為自由而戰」等告示,卻成為罪證。


謝、王廣州大橋下舉起告示那天,身上T恤還寫上幾個大字:「為政令人民恐懼,即為暴政。」中共法院現在以重刑證實了T恤上的話。不過,暴虐之餘,中共顯然也不失諧謔。所以,監禁之外,謝、王等還被判「剝奪政治權利」或三年,或兩年。



中共國民,真不知還有什麼「政治權利」可以剝奪。



根據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謝、王等不過為香港市民吶喊一聲,就被羈押了一年半,然後判處重刑。這樣的言論、集會權利,剝不剝奪,都是一樣。


又根據那部所謂憲法,「年滿十八歲公民,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剝奪政治權利者不在此例」。



大陸百姓究竟有什麼「選舉和被選舉權」,不但天不曉得,地不曉得,就是習近平都一定不曉得。大陸百姓連聲援香港市民爭取《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選舉和被選舉權」,都要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說起來,大陸以至香港小民,一生下來就是罪犯,都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中共法院拿這個來開玩笑,大概算是西方人所謂黑色幽默(black humour)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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